1、2023年6月是第22個全國“安全生產月”,主題是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 2、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4、安全生產中的“三違”是指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 5、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等級為重大事故。 6、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8、當用兩臺以上行車,吊同一物件時,事先應制訂詳細的技術措施,并交底;起重量分配應明確,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80%,吊運時要密切配合,動作協調。 9、氧氣瓶和丙烷瓶工作、存放間距不應少于5米、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的距離10米以上。按新規要求氧氣軟管顏色為藍色、丙烷軟管顏色為紅色。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11、習總書記指出:“堅持最嚴格的安全生產制度,什么是最嚴格?就是要落實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強化主體責任,切實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 12、《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及時予以處理。 1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健康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14、生產經營單位要教育從業人員,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對勞動防護用品做到“三會”,即會檢查(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15、電瓶車在廠內的行駛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10km。 16、對燙傷較重的人員,應用凈水沖洗30分鐘以上。 17、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稱為易燃液體。 18、受限空間作業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24h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19、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20、國家標準《安全色》中規定,安全色為紅、藍、黃、綠四種顏色。 21、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23、勞動者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2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環境是基本國策;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2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26、輻射防護的目的是避免確定性效應的發生,將隨機性效應發生率降低到可以合理達到的最低水平。 2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于2023年1月20日發布,2023年7月1日實施。 2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29、X射線探傷裝置,在運行環節需要采取輻射防護措施。 30、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1、生產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2、班組安全管理三不少:班前檢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班后復查不能少。 33、焊割工在作業區域周圍有易燃物、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凈時不可以焊割作業。 34、竹梯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是否缺損、開裂、梯腳是否有防滑皮,不符合要求的竹梯不能使用。 35、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36、當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24v。 37、使用風動角磨機或電動角磨機時必須戴防護眼鏡和防塵口罩。 38、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實、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39、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在作業點下方無人的情況下,不可以拋、擲物件。 40、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米以下的設備外露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 41、受限空間的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 42、室外220伏燈具距離地面不低于3米,室內不低于2.5米。 43、移動電器設備應定期對絕緣電阻進行檢測,絕緣電阻應小于1兆歐。 44、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企業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45、潮濕場地和易觸及的照明電源不得大于24伏。 46、職業健康檢查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47、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48、電焊工人除應注意眼睛防護外,還應防止焊塵、焊煙對人體的危害。 49、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0、粉塵危害行業的作業工人必須佩戴專業的防護口罩來防止塵肺病。